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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

河南省城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
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不是固定的,没有统一的计算标准,因为需要参考的因素非常多,如市场价格、政策等,当然,确定补偿数额还是和当事人协商确定最好,这样不会因此产生补偿纠纷。一般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2024-05-24 15:35:09 已帮助166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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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
1.房屋补偿费用(也称为房屋重置费用),主要用于弥补被拆除房屋所有权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这部分费用将根据房屋的结构及使用年限、损耗程度等因素,以每平米的价格进行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则是为了缓解因拆迁而导致的被拆房屋住户临时居住环境或自行寻找临时住所方面的困难,此笔补偿费用将依据临时居所的条件进行划分等级,并按照被拆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及月度情况进行适当的补助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是为了奖励那些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自觉放弃某些权益(例如同意迁至郊区生活,或者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的被拆房屋住户,该项费用的具体标准将由当地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来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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