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合约签订过程中,其中一方当事人刻意将极微小且易于被忽略的条款埋藏于大量条款之中,其目的在于诱使对方因疏忽或大意而未察觉该易被忽略的条款,从而达到恶意欺诈、谋取非法利益之效果,则构成了严重的合同欺诈行为范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在此类情况下,受欺诈的受害方享有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该项合约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
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彷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