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缔结之前,若有一方以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并成功领取了房产证,此时,房产证上所登记的仅为该贷款者之姓名。
而且,整个房贷过程均由该贷款者自行承担,且这部分债务是用其个人资产来相应偿还的情况下,这个房产应该被视为该贷款者的个人财产。
当夫妻之间产生离婚纠纷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这类房产应当被认定为该贷款者个人名下的财产,因此在离婚诉讼中,它将不会被列入分割范围内,仍然会归属给该贷款者个人所有。
然而,如果房产证上同时记载着夫妻二人的姓名,并且这个贷款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和偿还的,那么这个房产就应当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当夫妻面临离婚问题时,他们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分割协议;
如若无法达成协议,则应由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公平公正的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