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借款人的担保人,您将负有在债务人未能按照约定按时偿还债务时,代为偿还债务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然而,根据所选择的担保形式的差异,您所需承担的责任可能会有所区别,细述如下:
若选用的是一般担保,那么在主合同的纠纷未经法庭或仲裁机构进行审理,且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之后,仍然无法满足债务清偿需求之前,您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而若是连带担保,债权人既可向债务人提出债务履行请求,亦可向您本人提出在您的担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
换言之,无论主合同是否已经经过法庭或仲裁机构的审理,您都必须承担起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