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定型要素如下所述:
1.在本罪中所涉及的被侵犯的客体,主要是指司法机关的公正审判与合法执行职能。
2.本罪在具体行为方式上的体现,集中表现为行为人恶意捏造或者编造虚假事实,并据此作为其诉讼请求以及相关证据材料,从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模式。
3.就犯罪主体而言,本罪的适用范围属于一般主体范畴,即只要是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皆有可能成为虚假诉讼罪的犯罪嫌疑人。
4.从主观层面来看,本罪的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心态实施了上述行为,即明知自身所提供的事实存在不实之处,但仍坚持提起诉讼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