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委托他人代为签署的合同具备合法效力。
然而,倘若第三方未获得当事人的明确授权便擅自以其名义签订合同,那么这样的合同将无法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所有由此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均应由实际行使该权利之人,即代签之人负责承担。
然而,如果当事人已明确授予第三方代为签署合同之权,或者尽管当事人对此事毫不知情,但在事后仍然对该份合同予以认可和追认,那么此类代签合同则应当被视为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