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于侵权责任的赔偿方面,我们明确规定了诉讼时效一项重要内容,即其应遵循有效的诉讼时效制度,且该诉讼时效的期限设定为三年。
然而,法律亦对特殊情况进行了例外处理,例如当权利人提出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或消除危险等请求时,这些请求并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具体来说,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从权利人实际知晓或应当知晓自身权益受损及义务人身份之日开始计算。
在此基础上,权利人有权通过向法院申请延长诉讼时效,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