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超标电动自行车未能被纳入机动车范畴之中,故而当行为人饮酒过度后驾驶此类型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时,并不足以触犯危险驾驶罪,仅能据此理由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
然而,危险驾驶罪通常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出现了追逐竞驶、情节严重以及醉酒驾驶等情况。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