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赁房产过程中,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房东有权依法解除租赁合同:
首先,双方如能达成一致意见进行合同终止,则可解除上述协议;
其次,若承租方未能依照租赁房屋的特殊性质来合理利用和保护租赁物业,从而导致租赁物受损,房东亦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
再者,若承租方未经出租人书面许可擅自改变建筑主体与承重结构或进行违规扩建行为,同样会被视为违约行为,出租人有权据此解除租赁合同;
此外,若承租方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租赁物转租他人,也将构成严重违约行为,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最后,若承租方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租金或者存在延迟支付租金的情形,出租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解除租赁合同;
另外,对于不定期租赁合同而言,若出现不可抗力因素,出租人同样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