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合同形式中,保证合同属于单务合同之一。
究其原因在于,大多数的合同主要用以体现和调整商品交换的具体事宜,因此多以双务合同的形式出现。
然而,仅有极部分的合同并不涉及到商品交换的实质内容,这类合同便可被视为单务合同。
保证合同作为一种保障债权得以实现的特殊合同类型,其本质并非追求经济利益,而仅仅是为了确保债务的履行,因此可以说是一种较为典型的单务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