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监狱和拘役所提交关于暂时实行监外执行的书面建议,他们有责任将书面建议的副本抄送至人民检察院。
而人民检察院则有权在收到犯罪分子的书面建议副本时,向作出决定或批准的机关提交自身的书面建议。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部门也必须把暂行监外执行决定的文本副本抄送给人民检察院。
如果人民检察院认定暂予监外执行不合适,他们有权在收到通知的第一个月内,将书面建议送交给作出决定或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部门;
而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部门在收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建议之后,应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审查核实。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