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结婚前出售的房屋并不必然地被视为夫妇双方的共有财产。
若该房产是由某一方于婚前以全额付款方式购置,且只登记在其一人名下的话,那么它将被视为这一方的私人财产,离婚后应归属其单独所有;
但倘若这是由夫妇二人共同购买,并登记在两人名下的话,那它应当被认定为双方的共有财产,离婚之后将由双方平分。
2、对于婚姻关系中产生的各种共有财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夫妇双方有权进行自由协商处理,如若协商无果,他们还可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