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离婚所涉及的彩礼是不能被索还的。
然而在此过程中,如出现以下特定的情境,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归还彩礼:
首先,若双方在尚未完成结婚登记程序之前便分道扬镳;
其次,虽然已经完成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实际共度时光;
再次,即是在婚前给予了彩礼并且这一行为使给予方的经济状况变得更加困顿。
在考虑退还彩礼的过程中,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处理彩礼纠纷时应遵守的基本原则。
判断彩礼是否需要返还,主要依据在于当事人是否已缔结合法的婚姻关系。
第二,在结婚前给予彩礼的情况下,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条件,才能够考虑支持返还请求。
如果在给予彩礼之后,婚姻关系仍然持续,那么在这段时间内,给予方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将不会得到支持,因为在这个阶段,夫妻双方仍作为一个整体,需遵循法律规定的财产共有制度。
第三,必须在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予彩礼的风俗习惯。
第四,要区分彩礼给予时当事人的主观意图。
第五,在给予彩礼后完成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第六,对于彩礼的给予和接收主体,应当进行更为广泛的解读。
实际上,给予彩礼不仅仅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务,往往也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互动交流。
第七,婚前给予彩礼导致给予方的生活陷入困境。
第八,彩礼返还所适用的诉讼时效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