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父母一方为其子女购置房产并将产权登记在该子女个人名下的情况,应当被理解为一种明确的赠与行为,即赠予物并非夫妻共有财产;
然而,当父母一方为其子女购买房产并将产权登记在其与其配偶二人的名下时,那么这笔房产便自然而然地成为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
如果涉及到双方父母的共同出资购置房产且购房款项已经全部支付完毕并且产权证书上只注明了其中一方的名字,那么按照出资比率计算的话,这部分房产产权理应被认定为按份共有;
如果产权证书上注明了双方的姓名但是却未对各自所占份额进行约定,那么这种情况下的房产产权在法律上可被视作共同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