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机动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意外导致人身伤害或财物损失时,保险公司将按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进行赔偿;
如果赔偿金额仍不足以弥补受害方的实际损害,则当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驾驶员或行人间出现交通事故时,若无任何证据能证明非机动车辆驾驶员、行人有故意过失情况,则应由机动车辆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然而,如有确凿证据表明非机动车辆驾驶员、行人存在过错行为,则可根据其过错程度适度减轻机动车辆一方的赔偿责任;
若机动车辆一方并无过错,则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总赔偿金额的百分之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