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股东在实际出资方面有所欠缺,但他们仍然有权依法进行股权的转让操作。
股东在实施股权转让时,只要满足公司法中规定的各项条件,且不存在可撤销的情节,那么该等转让行为便具备合法性并产生效力。
股权转让乃是公司股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有偿地将自身所拥有的股东权益转移给其他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它与股东实际出资情况属于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即便是出让方并未向公司直接投入资本金,这也并不构成其主张股权转让款项权利的障碍因素。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