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房屋具有相应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拆迁安置房屋总括起来可以划分为两大类别:
首先,其中一种类型的房屋是由于大型市政建设项目的实施而兴建的配套商品房或者是政府采购的中低价格商品房。
这种类型的房屋虽然其所有权归属个人,但是在获得该权利之后的特定期间内,仍然无法进行公开交易;
其次,另外一种类型的房屋则是因为房地产开发等相关因素而需要进行拆迁,此时由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进行安置或者代替被安置者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相对于市场价格来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