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残疾人能否有权提出离婚这一问题,具体情况需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判断。
首先,若残疾人为肢体残障人士,但依然具备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即与常人无异,则可选择以诉讼或协商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其次,如果该残疾人为神经性残疾者,系具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之人,那么在其精神状况稳定期间便有权利提出离婚要求,然而,由于这类人士无法独立进行法律程序,因此仅能通过诉讼形式来办理离婚手续,且在此之前应先对法定代理人进行变更,之后由新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案件审理工作。
此外,倘若该残疾人为完全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群体,且其配偶存在某些侵害自身权益的行为时,其他法定代理人有权在变更法定代理人后代表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以上情形外,其他任何离婚请求均不可由他人代理。
《民法典》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