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犯罪行为人仍持有其违法犯罪所得的状况,侦查部门以及公诉机关在处理相关案件的侦查阶段以及审查起诉环节中,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展开追缴工作。
这样做不仅有助于确保诉讼程序得以顺畅进行,同时由于原有物品也是重要的证据,因此也有利于保证审判结果的公正性与有效性。
另一方面,在法院审理该案的过程中,同样应该对追缴事项给予足够关注。
2、当犯罪行为人违法所得的原始物品及其相应资金无法被成功追回的情况出现时,公安司法机关应当要求犯罪行为人退还相应款项。
3、对于那些已被追缴、罪犯被责令退还的财务,应依据实际状况采用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处理:
如果这些财物属于受害者的合法财产并且可以归还给受害者的话,那么它们理应被归还至受害者手中;
然而,如果没有受害者或者虽然受害者存在但是他们无法得到返还,又或者这些财物属于违禁品又或是犯罪活动中所使用到的个人财物,这时需要将这些财务加以没收并移交至国家财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