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恶意串通行为,是术语来说就是指行为人和相对人之间具有共同的意图或目的地,通过相互勾连的方式,为了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有意识地去损害或者侵害他人在法律层面上拥有的合法权益的这种民事法律行为。
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从根本上脱离了我们所熟知的民法典中的自愿原则、诚信原则以及守法与公序良俗这三项基本准则;
在行为主体的内心深处,他们存在着共同的利益诉求,即损人利己,而在实际行动中,他们也确实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达成自己的目的。
因此,这样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性自然会被判定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