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该侵权行为所侵害的财产并非一般的物质财富,而是具有特殊纪念价值的珍贵物品。
其次,在遭受侵犯的此类特定纪念物品中,必须包含着丰富的人格利益元素。
最后,这些财产所具有的人格利益元素源于与之相对应之人的特殊联系,双方当事人在此特定关系统一地赋予了特定物品以人格利益元素。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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