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顾客在参加试装过程中受到砸伤,那么商场在此次事件中的责任便是必须进行
经济赔偿。
同样地,被告知的包括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竞技场馆以及娱乐活动场所等在内的各种经营场所和公共场合的经营者与管理者,或者那些社会公众活动的组织者们,他们如果不能履行好自身的安全保障义务,从而导致他人遭遇伤害或损失,他们就应自愿承担起
民事侵权责任。
另外,如果是因为第三方的不当行为而对他人造成了实质性的伤害,那么对此负责的也应该是该第三方;
若所有人都无法履行其安全保障的义务,那便需要集体担当相应的补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