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选择解除婚姻关系之后,有关子女探视事宜应由父母双方共同商议决定。
双方需就以下几点进行深入的讨论和协商:
明确具体的探访时间、规定的探访周期以及合适的探访途径等。
此外,还涉及到能否接走孩子等问题。
若双方未能达成共识,那么法院将对相关事项作出最终裁决,以保障具有探视权的一方能够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其探望义务。
通常情况下,法院会判定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数或者双数星期中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同时也可能会给予一至两天的额外探视时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