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的买卖合同中,我们主要可以看到以下四大类:
第一种为分期付款买卖,这种形式的买卖合同是指买受人需在一段特定期限内,多次地向出卖人支付货款。
第二种是样品买卖,也常被人们称之为货样买卖,其主要特征是所交易的标的物的质量以一定的样品为准。
第三种是试用买卖,也可称为实验买卖,它是指在合同签订之时,出卖人会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进行试用,而买受人则需要在试用期内决定是否购买该物品。
最后一种便是房屋买卖了。
《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三十五条
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第六百三十八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