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减刑与假释案件的审理过程及相关步骤如下所示:
首先,由分监区的人民警察进行集体商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关于减刑、假释的正式申请,随后将其递交至监区长的办公室进行审核。
经过审核后,监区会将此份申请提交至监狱的刑罚执行部门进行进一步审查。
在这个环节中,如果发现申请材料存在缺失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情况,刑罚执行部门将会通知监区或直属分监区补充相关材料或直接退回申请;
反之,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申请条件,则该部门应出具相应的审查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第七十九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