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证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若得出非机动车驾驶人为事故主要责任失主,则应自觉承担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然而,若是非机动车驾驶人并非事故责任方,那么赔偿责任应由另一方负责,而对无证驾驶的行为另行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需要明确的是,无证驾驶与事故本身并无直接的因果关联性,因此不能作为判定责任归属的唯一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