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于起诉并非一种法定形式的刑事处罚措施。
而实质上,免于起诉乃是检察机关在判定被告人已构成犯罪这一不容置疑的事实前提下,鉴于其犯罪行为情节轻微,故作出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
与此同时,免予刑事处罚则是指当事人在特定情形下触犯刑法,理应受到刑事制裁,然而基于自首或者其他特殊情节,最终得以豁免刑事处罚的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