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所收到的彩礼,需满足特定法律规定的情况方可归还男方。
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首先是在双方尚未达成婚姻登记手续的前提下男方给予的彩礼;
其次,若已完成婚姻登记手续,男方赠与的彩礼却未能实现共度时光的初衷;
最后,在婚前男方主动赠送彩礼,且该行为曾对赠与人造成了实际经济上的困难。
值得注意的是,后两种情况均需以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作为前提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