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婚姻家庭问题时,起诉离婚行为无疑是可取的选择之一,然而,法官做出裁量所依据的首要因素并非仅仅局限于夫妻之间的情感裂痕的确凿程度,而更多地会考虑到夫妻感情是否已步入无法挽回的破裂阶段。
尽管性生活的不协调可能构成离婚的理由,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存在此种情况便必然导致离婚的结果。
因此,我们仍需审慎评估夫妻间的感情状况,以确定其是否已经达到无法修复的地步。
值得注意的是,若一方在积极寻求治疗后,性生活问题依然未能得到有效解决,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夫妻感情原本十分深厚,另一方提出离婚请求,法院也未必会作出离婚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