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然,这是完全可行的。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各种纷争,无论是对于政府部门所提供的拆迁补偿、安置待遇,还是其他相关条件的不满,都有可能引发公民、法人或社会组织与拆迁方之间的争议。
这种类型的矛盾冲突不仅体现出了明显的行政性质,同时也展现出相当程度的民事特性。
为了妥善解决这类纠纷,现行法律赋予了当事人除行政裁决之外的更多选择权,例如通过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
因此,我们可以明确地说,这类纠纷是完全具备提起诉讼的资格和可能性的。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诉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