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的鉴定时限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与鉴定机构共同商定并确定检验、鉴定事项何时能够圆满完成,在设定的期限内不得超出三十个自然日。
若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应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且延长的时间最多不能超过六十个自然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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