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附着之物,乃指在土地上建造的所有建筑物(例如平房、高楼大厦以及其附属设施)、构筑物(诸如水塔、水井、桥梁等)以及地上固定资产(例如花草树木、铺设的电缆等)的总称。
当土地租赁合同圆满结束之后,地上附着之物应尽速归还至原始所有者手中;
若土地之上尚存有附着之物,则需自行妥善处置,以期达成承包前的原有状态;
倘若存在农作物或建筑物体,亦应与发包方协商妥善处理。
未经发包方事先同意,务必要尽力恢复至承包时期的原有状态。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