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文规定,当业主未能严格遵守合约且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后仍未及时支付物业费用时,物业服务人员有权依法对业主进行催促,要求业主在合理期限内务必完成支付义务;
若经过合理期限后业主仍然未能履行支付义务,物业服务人员可依据法律程序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提交仲裁申请。
在此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需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及相关法规提供优质服务,而业主仅能以未实际享受到相关物业服务或无需接受此类服务作为唯一的抗辩理由,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会予以支持。
因此,如果业主无充分理由拒绝缴纳物业费,那么他将需要为此向物业管理企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还可能面临败诉所带来的一系列不良后果。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