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协商离婚的过程中,通常情况下我们不建议进行婚姻登记。
实际上,夫妻之间的关系会在双方都领取到了离婚证书后才算正式解除。
然而,如果您在未取得离婚证书之前便与他人进行了婚姻登记,那么这将会被视为重婚行为。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果夫妻二人决定自愿离婚,他们需要签署书面形式的离婚协议,并且必须亲自前往婚姻登记部门进行离婚申请。
在经过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之后,夫妻二人才可以领取到离婚证书。
从这个时候开始,离婚协议将具有法律效益,正式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