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被
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总体上来看,补偿标准不应低于在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地理环境下与之相似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在此过程中,房屋价值不仅涵盖了房屋本身的装饰装修价值,同时还应包含附属于该房屋的
土地使用权价值;
2.
搬迁补偿及临时安置补偿:
由于征收行为导致被征收人需要进行搬迁的情况下,房屋征收部门有义务向其支付搬迁费用。
关于搬迁费用的补偿标准,将依照被征收房屋的实际面积大小,由当地政府机构制定相应的政策
法规。
被征收人可自由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亦或是选择
房屋产权调换方案。
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在房屋正式交付之前,征收部门需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用或提供周转性用房。
对于支付临时安置费用的情况,参考标准为当地所安置住房的房屋租金市场价格;
3.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若涉及到征收营业用房,则应对因征收房屋而产生的停产停业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将依据房屋被征收前的经营效益、停产停业时间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后予以确定。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所以,房屋
征收补偿除了房屋价值补偿外,还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以及一些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