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破坏被国家所保护的著名旅游景点或古代历史遗迹,涉及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者,必须予以法律追究:
首先,直接导致这些重要文化遗产遭受严重损坏;
其次,对同一地点实施破坏行为超过三次以上,或者破坏多于三个不同的文化遗迹,但并未产生过于严重的损害后果;
第三,使用的破坏手法极其恶劣,具有严重的犯罪性质;
最后,在所有破坏事件中,其情节格外严重,无法容忍。
《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