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订立的形式,我们需要明确以下几点:
首先,合同的订立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函、电报、电传以及传真等等;
其次,合同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进行约定;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各种形式的合同。
其中,书面形式的内涵在于,合同所载明的内容必须通过有形媒介予以显现。
换句话说,只有当合同内容以实体形式存在时,才能被认定为书面形式。
例如,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虽然也是一种有形的表达方式,但其能否作为书面形式还需视具体情况而定,因为这些方式所承载的信息可能无法随时调取查阅。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