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的合同解除途径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方式:
通过协议达成一致并予以解除;
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法定解除;
以及在特定条件成就之际,触发合同自动解除的机制。
首先,协议解除,即双方当事人基于自愿、平等的原则,经过充分的沟通与协商达成共识之后,可执行合同的解除程序。
其次,法定解除,这是指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所设定的特定情形下,合同一方或双方有权向司法机关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经审查批准后即可生效。
最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其特点在于,当约定的解除条件得以满足时,该合同将自动终止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