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骤之一:
发现违法建筑。
这可能由执法机构自身发现,亦或依据他人或组织的举报而发现;
步骤之二:
立案审批环节。
当执法机构判定有必需对案件展开深入调查时,立案审批将被启动,此为内部流程阶段;
步骤之三:
调查过程中,需确认相关规划手续情况,同时对当事人展开问询及制作详尽的询问笔录;
步骤之四:
制定终结性命令,即限期拆除决定书,送抵当事人手中。
若未能寻获违建所有者,则通过公告方式予以送达;
步骤之五:
在限期拆除期限届满后,若当事人仍未自行拆除,则等待诉讼时效为期6个月;
步骤之六:
向当事人发出履行拆除义务的催告通知,催告期为10个工作日;
步骤之七:
执法机构制定强制拆除决定书并送达至当事人;
步骤之八:
在实施强制拆除之前,需进行公告公示;
步骤之九:
正式实施强制拆除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