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制式合同,也称为标准化合同、定型化合同以及正式格式化合同等多种称号,它系为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详细合同条款,而对另一方所体现出接受或反对该等协议内容的选择权受到了严格限制的合同类型。
在这种情况下,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若欲签订此类合同,则必须全盘接受合同所规定的所有条件;
否则,将无法达成合同的签署。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所涉及到的车票、船票、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以及出版合同等诸多领域,都属于典型的制式合同和格式合同范畴。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