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关联交易予以明确禁止,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机构的投资者都不得随意滥用其作为投资者所享有的权力,以达到损害该法人以及其他投资者权益的目的;
其次,同理,这些盈利法人机构的投资者也不能擅自利用该法人本身所具有的独立性质及其所享受的有限责任待遇,从而对该法人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害;
最后,如果有投资者滥用其作为投资者所拥有的权力,导致法人或其他投资者遭受了实际损失,那么他们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四条
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