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效力待定合同,其在建立之后,由于存在一些不足以被确认为完全有效的瑕疵因素,导致其无法立即产生合法的法律效力。
在此期间,其法律效力将暂时处于未明确状态。
此时,对于具有追认权的相关当事人而言,他们有权对该合同进行进一步的修正或者撤销;
同时,同样具备撤销权的当事人也可以选择撤销此合同。
最终,由这些当事人共同决定该合同是否能够生效。
这种情况主要涉及到以下几种类型的合同:
首先是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根据法律规定,他们并没有足够的能力来独立签订此类合同;
其次是无权代理人所签订的合同;
最后则是无处分权人所签订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