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寻衅滋事而触犯刑法,则刑期范围可设定于三个月拘留到一年有期徒刑之间。
在此基础上,根据寻衅滋事的次数、可能导致的伤害程度以及强行索取他人财物、肆意破坏或占有公私财产的数量等其它影响犯罪行为构成的事实因素,决定是否需要增加刑罚的量,从而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基准刑。
如果寻衅滋事所造成的情况一般,没有造成人身伤害,那么判处的将是管制刑;
若认为适用管制刑无法充分体现刑罚的价值,就应当判处拘役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下四种情况之一的,将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每增加一项定罪的情形,刑期将会增加一年;
每增加一项非定罪的情形或者同一种情形出现两次以上,刑期也会相应地增加六个月。
若寻衅滋事导致他人轻伤,那么刑期将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每增加一名轻伤者,刑期将增加六个月至一年;
每增加一名轻微伤者,刑期将增加两个月。
对于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或任意破坏、占有公私财产的行为,累计每增加两百元,刑期将增加一个月。
若以自残、自杀等方式进行威胁、要挟,在公共场所、政府机构等企事业单位无理取闹,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将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
在按照本节规定对具体案件进行量刑时,合议庭(独任庭)应综合考虑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等多种量刑要素,并有权在六个月的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