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所述,当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超过了相关规定的额度或期限进行透支消费,且在经过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进行还款的行为,应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所指的“恶意透支”范畴。
在此情况下,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则可视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中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自身无足够还款能力,却依然进行大额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2)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致使无法偿还;
(3)在透支之后,选择逃匿、更改联系方式等手段来躲避银行的催收;
(4)通过抽逃、转移资金以及隐匿财产等方式,逃避对欠款的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