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贵司的营业执照不幸遗失,可依照以下流程进行注销:
首先,应按照规定于当地报纸上发布遗失声明。
然后,请携带相关资料前往所在地区的政务服务中心,向经济类审批二科窗口提交申请。
待受理审查员初步审核通过后,将为您开具《受理通知书》或《收到材料凭据》。
如有任何不符合受理条件之处,我们将会在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您需要补充的所有材料(并附上相应的告知单)。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声明作废,申请补领。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撤销登记决定的,市场主体应当缴回营业执照。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营业执照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