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权纠纷的具体案由,我们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是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纠纷;
其次是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以及对债券提供担保时所产生的纠纷;
此外,还有撤销债务人以过低价格转让财产而引发的纠纷;
同时,对于债务人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行为,也是可能产生撤销权纠纷的原因之一;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特殊约定,也可能成为撤销权纠纷的案由。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1、债务人对其财产或者财产权益进行了不合理的处分行为;2、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3、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4、相对人主观上具有恶意。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