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国家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有权予以严肃处理,勒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复还原状,同时对其作出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不等的罚款处罚。
然而,对非法占用林地的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政府将依法追究他们的管理责任或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追责。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