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分支机构与总部发票事宜的处理办法有以下两点建议供您参考:
首先,若双方为独立核算,可自由开票;
然而,根据市场公允价计算服务或商品价值至关重要,避免过度抬高或降低价格,即所谓的关联交易。
其次,如果两者非独立核算且位于同一地区,或是已获税务局批准进行集中缴税;
那么,企业所得税可以汇总计算;
但需要注意的是,总、分公司间普通业务无需开具发票,只有类似跨地区流转货物这样涉及
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情况才需开票。《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