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并未负有责任的一方而言,如需进行车辆维修,其有权向肇事方提出支付维修期间所产生的交通费用的请求。
此部分交通费用将按照受害人日常上下班所选择乘坐的公共交通工具的实际票价作为参考标准进行计算,以便得到合理的补偿。
而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的一方,则需要对所有损失进行赔偿。
在具体赔偿过程中,首先由负责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付;
若超出该限额,则剩余部分将由另一方依据责任认定结果进行相应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