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这一罪名时,其构成要素主要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首先,该罪行的犯罪主体应为具备相应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这是前提条件;
其次,犯罪客体方面,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对于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所实施的严格管理制度;
再者,犯罪主观方面通常展现出故意倾向,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严重危害社会的不良后果,在此前提下,行为人对于此种结果的出现持有希望或放任的态度;
最后,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无疑是本罪的核心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